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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等矿业制约广西经济发展,“上手段” 倒逼砂石企业统一“正规军”!

2022-04-07 12:014170中国砂石协会

砂石等矿业制约广西经济发展,“上手段” 倒逼砂石企业统一“正规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广西重要支柱产业。2020年度,全区矿业权出让收益36.77亿元,资源税收入18.09亿元。2019年矿业及相关能源与原材料加工制造业产值为5909.36亿元,占全区主营业务收入33.88%。矿业经济对广西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近年来,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模不断壮大,但矿业开发布局不够合理、规模化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无序开采、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现象依然存在。

深刻剖析广西矿产开发监管薄弱的原因,一方面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分散,监督管理未形成合力,监管成效不明显。同时,基层管理部门日常巡查不到位,对辖区内非法采矿及有证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好转,必须调整发展思路、转变监管方式,构建监管执法新机制。因此,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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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中强调:

加强重点环节联合监管。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设施设计、矿业权出让合同等,重点对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落实安全及环保设施等方面进行联合监管,对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施工、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监管整治。对露天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不按照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超量越界开采、破坏耕地、水土流失、扬尘污染、污水废水乱排放、废石废渣乱堆放、毁林占林,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存在“半边山、一面墙”开采、水土流失危害、“三废”排放污染环境等问题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安全隐患整治、矿业权整合、矿业权退出等方式进行整改。

加强矿山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各市、县(市、区)监管办组织对矿山爆破物品购买、运输、流向以及爆破作业安全、矿石及矿产品运输、矿山企业依法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车辆超限超载,企业偷税漏税、非法销售矿产品,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非法转包分包、出租、挂靠资质证书,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名义违法采矿等行为。

实行方案联合编审。新建露天非金属矿山新立登记和已建露天非金属矿山延续或变更时,实行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合编制联合审查。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精准监管、提高效能”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机制,形成联合监管强大合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推动广西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工作。自治区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洋、税务、电力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制定和执行联合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做法成立联合监管指挥部。

(二)实行分级联合检查。各级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检查,适时开展矿业秩序、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税费缴纳、打击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等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监管办负责制定自治区年度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各市监管办负责协调解决本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细化联合监管工作流程,对所辖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对重点矿山进行检查。各县(市、区)指挥部负责部署联合检查工作,对本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开展联合检查。各级指挥部需按照有关要求,将年度联合检查工作计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各市指挥部每半年、各县(市、区)指挥部每季度分别向上一级指挥部上报联合监管工作情况。

(三)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对联合检查发现的涉矿违法违规问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配合收集证据,依法做好案件接收、侦办、处置等工作。对检查发现或者信访举报的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问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置,严厉打击“砂霸”、“矿霸”,坚决铲除涉矿黑恶势力。各级指挥部要协调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该移送不移送、以行政处罚(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等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方面依法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四)强化会商协同处置。各级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工作会商,分析联合监管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专项会商的问题,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起,同级监管办召集研究。对与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相关的突发事件、上级转办交办事件,各级监管办应及时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商处置。

(五)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许可、林地许可、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企业主体资格登记等审批登记信息,以及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林地、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监管办及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及时报送同级监管办及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核实处理结果反馈同级监管办,监管办通过适当方式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涉嫌违纪或犯罪的,按规定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二、突出重点领域联合监管

(六)加强重点环节联合监管。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设施设计、矿业权出让合同等,重点对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落实安全及环保设施等方面进行联合监管,对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施工、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监管整治。对露天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不按照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超量越界开采、破坏耕地、水土流失、扬尘污染、污水废水乱排放、废石废渣乱堆放、毁林占林,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存在“半边山、一面墙”开采、水土流失危害、“三废”排放污染环境等问题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安全隐患整治、矿业权整合、矿业权退出等方式进行整改。

(八)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监管整治。对地下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井下超层越界、改变开拓方式等行为;供配电、排水、消防、通风等井下安全避险设施,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标识、顶板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矿坑水排放、废石回填和堆放、选矿废水处置、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等情况。对违法违规开采、存在安全隐患、生态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要通过依法下达停产通知书、停止供电、不批准使用爆破物品等方式责令其整改。

(九)加强矿山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各市、县(市、区)监管办组织对矿山爆破物品购买、运输、流向以及爆破作业安全、矿石及矿产品运输、矿山企业依法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车辆超限超载,企业偷税漏税、非法销售矿产品,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非法转包分包、出租、挂靠资质证书,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名义违法采矿等行为。

三、创新联合监管方式方法

(十)实行方案联合编审。新建露天非金属矿山新立登记和已建露天非金属矿山延续或变更时,实行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合编制联合审查;鼓励上述方案与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实行“多方案合一”编制和审查,统一技术规程和编制要求,降低方案编制成本,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一)改进监测技术手段。自治区监管办要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和航空遥感影像,通过智能技术提取并叠加矿业权管理数据库,提取异常图斑,下发相关市、县(市、区)监管办组织实地核查,建立问题清单并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各级监管办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地下开采矿山实地核查测量;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人工智能(AI)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监测,精准掌握矿山开采情况。对涉及矿山卫星影像、测量等监测数据和预警预报监测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均应无偿提供给矿山企业使用,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十二)建设联合监管平台。自治区监管办要建设跨终端、多场景应用的信息化科技管矿平台,推动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横向互通和自治区、市、县(市、区)、矿山企业间的纵向联动;整合污染源在线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电力监测、安全生产监测等数据信息,开发信息上传、在线识别、智能预警、自动报送等功能,实现监测信息即时查询、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异常情况预警。探索建设联合监管应用程序(APP),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共享。建立推广联合监管公众号,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督和举报平台。

(十三)加强技术服务指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相关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确定中介技术服务项目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为矿业权人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提供参考。组织开展矿业权人业务培训,大力推广应用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矿山企业高质量生产。各级指挥部建立由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员队伍,督导员通过对口帮扶方式,为矿山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指挥部统筹安排成员单位采取分片区包干方式,联络和指导服务片区矿山企业,协调解决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有关问题。

四、强化联合监管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全面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十五)落实人员经费。各级要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及时成立指挥部和监管办,安排精干力量负责联合监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六)强化考核激励。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联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联合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应通过通报表扬、项目指标倾斜、政策扶持等方式予以激励;对联合监管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履职,确因监管技术手段限制、技术资料不翔实等,或矿业权人采取恶意隐瞒、欺骗、造假等方式规避检查,导致未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容错纠错。同时,要通过合同履约、行业管理、社会信用约束等方式压实技术服务单位及专家责任。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不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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